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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43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特設置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 [修正]

  • 三、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
      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修正]

  • 四、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
      但本部指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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