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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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即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及召集人
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提申訴處理委員會備查
,並於申訴或他機關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
知南投縣政府。確認受理之申訴事件,召集人應指派三人以上
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應於申訴或他機
關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其成員之女性代
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訴處
理委員會審議。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到
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
關學識經驗人員列席說明。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事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
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
請相關單位辦理。
(七)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應避免其對質。
(九)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十)本局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
農委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局所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應
立即採取適當措施,由本局受理申訴,並依前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