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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11174067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至附件六、第五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下列土地之使用人具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者(以下併稱申請人),
      得依本要點申請核准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其經營森林副產物應符
      合林下經濟技術規範(如附表):
      (一)林業用地。
      (二)國土保安用地,屬保安林範圍且非為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三
         條所定不得解除保安林之地區。
      本會得成立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由本會林務局擔任召集人,邀集本
      會相關試驗改良場(所)擔任服務團成員。

  • [附表]
  • 附表-林下經濟技術規範

  • [修正]

  • 四、申請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至附件六
      ),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受理機關或地政主管機關能
         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
      (二)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非自然人應檢附政府立案證明
         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承租國有或
         公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出租機關之同意申請文件。
      (四)共有土地如非屬全體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聯名申請林下經濟經
         營使用者,應檢附其他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
         議書。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 [附表]
  • 附件一-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段木香菇或木耳】申請書

  • 附件二-林下經濟經營使用【臺灣金線連】申請書

  • 附件三-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森林蜂產品】申請書

  • 附件四-林下經濟經營使用【臺灣山茶】申請書

  • 附件五-林下經濟經營使用【馬藍】申請書

  • 附件六-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天仙果】申請書

  • [修正]

  • 五、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全,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填具初審意見表(附件七),移請審查機關駁
      回其申請。
      受理機關檢視申請書件齊備後,應邀集有關機關現地勘查,並填具初
      審意見表(附件七),彙送審查機關審查。

  • [附表]
  • 附件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申請案初審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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