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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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合格工程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工程應將不合格項目予以改善至合格或拆除重做或減
價收受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二)工程抽驗(含抽驗、初驗、驗收等)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
商申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
拆換或拆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減價收受時,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
違約金。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
(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
應列管追蹤抽驗。
(五)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將改善前、中、後之照片及檢驗合
格之工程施工品質抽驗紀錄卡函送水保局核備解除管制。
(六)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應廠商申請複檢
一次,惟其餘部份須密集抽驗,另委託抽驗之複檢部分,仍由
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
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複檢所需費
用,仍由廠商負擔)。
(七)前款密集抽驗係指在預定拆除範圍外,抽驗至少三組,每約五
十立方公尺之範圍抽驗一組(一組三個試體)。
(八)混凝土構造物以鑽心機檢測含有卵、塊石時,依抽驗要領及容
許標準表(如附件一)相關規定辦理。
(九)瀝青混凝土如平均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單一點不低於
百分之九十三,或厚度不合格且單一點厚度不低於設計百分之
八十時,得應廠商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於該檢驗單元範圍內
(五百平方公尺)重新隨機取二處(一處三個試體)樣本進行
複驗。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
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
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