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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10186079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不合格工程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工程應將不合格項目予以改善至合格或拆除重做或減
         價收受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二)工程抽驗(含抽驗、初驗、驗收等)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
         商申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
         拆換或拆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減價收受時,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
         違約金。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
      (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
         應列管追蹤抽驗。
      (五)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將改善前、中、後之照片及檢驗合
         格之工程施工品質抽驗紀錄卡函送水保局核備解除管制。
      (六)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應廠商申請複檢
         一次,惟其餘部份須密集抽驗,另委託抽驗之複檢部分,仍由
         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
         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複檢所需費
         用,仍由廠商負擔)。
      (七)前款密集抽驗係指在預定拆除範圍外,抽驗至少三組,每約五
         十立方公尺之範圍抽驗一組(一組三個試體)。
      (八)混凝土構造物以鑽心機檢測含有卵、塊石時,依抽驗要領及容
         許標準表(如附件一)相關規定辦理。
      (九)瀝青混凝土如平均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單一點不低於
         百分之九十三,或厚度不合格且單一點厚度不低於設計百分之
         八十時,得應廠商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於該檢驗單元範圍內
         (五百平方公尺)重新隨機取二處(一處三個試體)樣本進行
         複驗。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
         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
         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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