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11171087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二點附件二至附件四、第三點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申請人出口附件一所列原木或木材等特定林產品,應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如
附件三):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貨品及來源清單(清單格式如附件四),並應載明貨品來源、
供貨商名稱及優良農產品標章( 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TAP)等註記標章或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前項出口目的屬自用者,應檢附購買單據;屬展覽、比賽、公務或宗
教等非商業活動者,應檢附非商業活動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核同意,
得免載明前項第二款之註記標章或條碼。 - [附表]
- [修正]
-
三、申請人出口附件五所列木雕刻(塑)品或木質裝飾品等特定林產品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報關相關事宜:
(一)重量未滿五公斤者,免同意文件。但應於出口報單填列免證通
關代碼「AGF99999999998」,據以報關出口。
(二)重量五公斤以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六),經本會審查
通過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如附件七),隨物品寄送或據以報關
出口。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應檢附文件同前點規定。
第一項重量之計算,以整份報單所申報同一貨品號列之合計總重量為
基準。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