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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218619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六點附件五、附件六、第七點附件七、附件八、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山坡地農地水
      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工作之推動,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項目(以下簡稱補
      助項目),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
      補助基準)規定之(0一0三)保育、灌溉用蓄水池、(0一一八)
      滯洪、灌溉用挖式農塘、(0六0一)農地水土保持、(0六0二)
      排水溝系統、(0六0四)道路系統、(0六0五)水土保持植生及
      (0六0八)韌性坡地措施等七項。
      前項設施補助範圍及金額上限,依補助基準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設計
      ,應依本署公開於全球資訊網站之基本設計圖或水土保持手冊、本署
      相關單元叢書辦理。

  • [修正]

  • 五、申請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受理機關
         )提出申請:
         1.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農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農業企業機構:所營事業具備農業生產相關之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實績證明文件(含近二
           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
         3.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1)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承領土地證明
           )影本或其他足茲證明具有合法使用之文件。但土地為申
           請人所有,免附。
         4.同意施作書件(附件二):
          (1)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
          (2)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
           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
         5.切結書(附件三)。
         6.其他經受理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有不齊全者或得補正之情形者,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1.申請補助之土地,其坐落範圍未符補助基準規定。
         2.申請補助之土地,曾接受相同補助項目。但符合第四點第一
          項但書或第二項規定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3.申請補助之土地,屬暫未編定者。
         4.申請人之資格,未符第三點規定。
         5.申請補助項目,其效益未符補助基準規定。
         6.經受理機關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要求者。

  • [附表]
  • 附件一-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申請書

  • 附件二-同意施作書件

  • 附件三-切結書

  • [修正]

  • 六、現勘核定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經確認申請人檢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現場勘查;倘申請補助項目僅保育、灌溉用蓄水池,應
         一併檢附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表(附件四),請申
         請人事先填寫並攜帶與勘。
      (二)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1.土地現況為山坡地超限利用。
         2.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但其現況無從事農、林、牧經營使
          用。
         3.土地現況為種植檳榔、荖花、荖葉或生薑等作物,或以露營
          區之方式經營。
         4.申請補助項目為鋪設水泥路面或級配砂石,施作位置須開挖
          整地、新闢道路。
         5.申請補助項目未經同意補助,但已施作完成者。
         6.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達到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模。
         7.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應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其未擬具或未經核准者。
         8.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機關之現地勘查,或未提供必
          要之協助。
         9.其他經受理機關認有效益不足之情事。
      (三)受理機關現場勘查後,應製作勘查報告(附件五),如有前款
         情事之一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補助;如符合相關規定,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補助,並檢附核定項目表(附件六),
         副知當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如屬國有出
         租地,應同時副知土地管理機關。
      (四)前款經現勘如符合相關規定,但申請人所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
         利用規模,倘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
         書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審核者,受理機關通知申請人三個月
         內提出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函件,始得同意補助;倘無法於
         期間內提出者,得申請展延,以三個月為原則。

  • [附表]
  • 附件四-申請保育、灌溉用蓄水池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表

  • 附件五-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勘查報告

  • 附件六-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核定項目表

  • [修正]

  • 七、施作核撥程序如下:
      (一)同意補助案件之施作期間為三個月,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者,
         申請人得向受理機關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多可展延三
         個月。
      (二)施作期間,申請人得請求受理機關指導;如有調整補助項目之
         需求,應向受理機關申請調整(附件七),其調整項目以原同
         意補助項目為限,且不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受理機關得參照
         第六點辦理現勘核定事宜。
      (三)施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填具施作完成申報書(附件八)送請受
         理機關辦理現勘檢查。但補助項目僅保育、灌溉用蓄水池且金
         額不超過十萬元者,受理機關得採書面方式檢查。
      (四)受理機關應依檢查項目及容許誤差表(附件九)辦理檢查,並
         製作檢查報告(附件十)。檢查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三十日
         內改善後再行報檢;檢查合格者,核撥補助款並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五)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1.受理機關同意補助後,申請人未於核准期限內施作完成者;
          但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2.受理機關辦理檢查後,依檢查項目及容許誤差表屬不合格且
          無法改善致有不予補助之情形者。
      (六)經核撥補助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人應妥善
         維護管理。

  • [附表]
  • 附件七-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調整申請書

  • 附件八-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施作完成申報書

  • 附件九-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檢查項目及容許誤差表

  • 附件十-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檢查報告

  • [修正]

  • 十、經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單位)執行推廣之專案計畫範圍,並經本署
      會勘、評估符合本要點訂定目的之適用區域,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由受理機關專簽辦理第二點各項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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