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管字第113266524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抽驗作業:
(一)監造單位對於隱蔽部分不能明視或完工後不易拆驗之構造物,
應保存結構、設施組合前或澆灌混凝土前及拆模回填前之檢驗
停留點等必要相片(應標示工程名稱、位置、拍攝日期、尺寸
等)供抽驗之參考。
(二)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
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三)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
定取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
少應有一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四)鑽心試體取樣後及試驗前,廠商應先確認試體無爭議後始得進
行試驗,試驗前如試體有瑕疵或異議,應經工程司確認及同意
後在原鑽取位置一百公分範圍內重新鑽取試體。若廠商未依約
定時間會驗或試體試驗前如廠商無提出爭議,經試驗後結果廠
商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各項抽驗作業之要領及合格之判定,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如附件一)。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