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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農業部農授林業字第112174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
      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其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
      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 四、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規範申請竹
      林更新獎勵金:
      (一)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二)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
         行竹林伐採作業。
      (三)依前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四)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五)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部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
         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六)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年度作為核
      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 [修正]

  • 五、竹林所有人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
      出申請;文件不齊備者,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除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檢附地籍圖謄本外,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
         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應經各共有人同意後,由一人代
         表請領,並另檢附土地權利人同意書。但僅就其應有部分提出
         申請者,應檢附分管契約書及位置圖。
      (四)竹林合法使用人,應另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
         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應於完成第三點所定竹林伐採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採取許可證、採運許可證正面及背面之影本或竹林更新證明書,通知
      公所辦理初審。
      竹林所有人於申請時已完成竹林伐採作業者,前項通知應於申請時併
      同提出。

  • [附表]
  • 附件二-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金申請書格式

  • [修正]

  •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規範所需經費,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研提所轄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計畫,送本部按年度預算情形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後,逕撥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計結案
      報告書併同竹林更新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附件五)送本部備查。

  • [附表]
  • 附件五-竹林更新獎勵金計畫提領清冊

  • [修正]

  • 十一、有關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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