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
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其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
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
四、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規範申請竹
林更新獎勵金:
(一)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二)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
行竹林伐採作業。
(三)依前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四)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五)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部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
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六)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年度作為核
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 [修正]
-
五、竹林所有人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
出申請;文件不齊備者,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除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檢附地籍圖謄本外,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
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應經各共有人同意後,由一人代
表請領,並另檢附土地權利人同意書。但僅就其應有部分提出
申請者,應檢附分管契約書及位置圖。
(四)竹林合法使用人,應另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
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應於完成第三點所定竹林伐採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採取許可證、採運許可證正面及背面之影本或竹林更新證明書,通知
公所辦理初審。
竹林所有人於申請時已完成竹林伐採作業者,前項通知應於申請時併
同提出。 - [附表]
- [修正]
-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規範所需經費,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研提所轄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計畫,送本部按年度預算情形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後,逕撥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計結案
報告書併同竹林更新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附件五)送本部備查。 - [附表]
- [修正]
-
十一、有關經費之收支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