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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農業部農授林業字第113220268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核定錄取之受補助人,應於申請書核定後,完成
         購置交貨日期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撥款
         :
         1.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機具主要規格等)
          。
         2.原廠規格文件。
         3.保證書。
         4.原廠出廠證明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含)以後製造新品。
         5.操作手冊,若為進口貨,須併附海關進口報單或相關證明文
          件。
         6.機具組裝完成相片相對位置(如前後左右)各一張且機具明
          顯位置標示「○○○年度農業部疫後林業機具計畫補助」等
          字樣照片至少一張。
         7.匯款帳戶影本。
      (二)受理機關接獲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所附文件無誤,並至現
         場勘查其購置單位、機種、廠牌型式、機具主要規格等,確與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及發票上所載資料相符,且所購機具為
         新品、完成組裝等情事後,將前款所附文件送本部審查。
      (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受理機關將補助款以匯款方式撥入受補助
         人帳戶。
      補助金額按實際購價金額之補助比例計算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
      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補助上限時,超出部分由受補
      助人自行負擔。
      受補助人倘無法於申請書核定之購置交貨限期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原
      核定交貨日期一個月前,檢附延遲交貨或修正之訂單證明文件向受理
      機關申請展延,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展延,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完成申領補助。
      經核定補助後,如有因故放棄或變更補助情事時,受補助人須於原核
      定交貨日期一個月前,書面向受理機關申請,視情節輕重逕取消補助
      或調減額度;受補助人若未向原受理單位聲明放棄或變更補助事宜,
      且未於期限完成購置亦未申請展延者,即視同放棄,次年度不得再次
      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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