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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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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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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60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282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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