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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63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2670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二、第十五條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五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參加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基本安全訓練。
    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三、在職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訂定,並得自行、委託公、民營
    專業訓練機構或學術機構辦理訓練事宜。
    第一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參加訓練人員收取保證金,並訂定行政契
    約;參加訓練人員於完成訓練後一年內累計出海從事漁業勞動三個月以上
    者,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退還之申請,參加訓練人員應於完成訓練後一年三個月內為之
    ;逾期未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參加幹部船員專業訓練所需具備之資格及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受訓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 [修正]
  • 第十一條之一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之人員,應由擬服務漁船之漁業人填具訓
    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服務於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或漁業訓練船,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文件。
    二、觀察員、檢查員或參加獎勵上漁船工作之相關計畫之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申請上漁船實習,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之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非我國
    籍船員,應符合附表二規定之受訓資格,並由受僱漁船漁業人填具訓練推
    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

  • [修正]
  • 第十五條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一份。但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
      船員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幹部船員專業訓練者,免附。
    三、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檢附居留證或現正受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檢附現正受僱漁船
      之僱用許可影本。
    四、下列各目之一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一)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之考試院
         核發之航海人員相關考試及格證書、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畢
         業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船員適任證書。
    五、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一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相關類科同等訓練認定資格如附表三之一。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時,其領有第一項第四款之考試及格證書、結業證
    書、畢業證書或適任證書,自核發日逾五年者,需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但提
    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者,不在此限。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其有效期限不得逾漁船船員手冊
    有效期限;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換發。

  • [附表]
  • 附表三-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 附表三之一-漁船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認定資格表

  • [修正]
  • 第十五條之一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
    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一份。但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
      船員,免附。
    三、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檢附居留證或現正受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檢附現正受僱漁船
      之僱用許可影本。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一份。
    五、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換發時截角發還。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五。

  • [附表]
  • 附表五-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配置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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