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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
;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84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176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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