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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輸入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
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許可於國外展示後,復運輸入者,免附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
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基因轉殖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原文及中譯資料影本各一份。
四、輸出國之中央主管機關或該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專業認證機構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認
證機構之審議通過證明文件一份。
五、輸入用途、保存方式、轉讓對象、數量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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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
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申請於國外展示者,免附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
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或經許可經營之機構、法人證明文
件影本或已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田間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第十一條所定紀錄簿中有關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文件影本,或該基因轉殖水產動
植物之許可輸入文件影本。
五、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七、輸入國同意輸入文件及資料。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1134079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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