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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
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
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
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2134117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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