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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315333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2、15、18、26、37、60、70、74、76、79-1、86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件六~九;增訂第 9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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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十八條之二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
    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
    得命其限期處理。

  • [修正]
  • 第七條

    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船數由
       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長鰭鮪組漁船:以五十一艘為限,其中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船數
       最高二十五艘。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
    (二)一般組漁船或季節捕鯊組漁船:總船數以五百五十艘為限;其中季
       節捕鯊組漁船之船數最高一百七十艘,自一百十四年度起最高一百
       五十艘。但赴東太平洋漁區及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之船數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三)小釣船得赴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船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鰹鮪圍網漁船:以三十四艘為限。

  • [修正]
  • 第八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太平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
    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九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該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
      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
      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
      英吋乘以八英吋,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 pixels per inch
      ),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
      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
      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
      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 [附表]
  • 附件六 太平洋大釣船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

  • 附件七 太平洋小釣船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

  • 附件八 太平洋鰹鮪圍網漁船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

  • 附件九 我國籍運搬船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

  • [修正]
  • 第十二條

    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二、第二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
      捕鯊組漁船。
    三、第三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
      組漁船。
    申請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
    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漁船,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
    ,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七十五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未達七十五天。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另取得赴北長鰭
      鮪漁區作業許可。
    四、第四順位:取得當年度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
      前往該漁區作業。
    申請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漁船,小釣協會應依下列順位
    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三十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
    (一)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前往
       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
    (二)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另取得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
       漁區作業許可。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第一項或前二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且不能依各款順位規定排定
    先後順序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申請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及前五項以外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
    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 [修正]
  • 第十五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但不包含當年
      十一月一日後始申請核准休業,且休業時間未達三個月即復業者。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經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取得赴東大目鮪漁區、北長鰭鮪漁區、東太平洋漁區、東太劍旗魚漁區或
    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其經營者於許可期間內變更者,新經營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作業許可時,主管機關應許可該船得繼續於當年度赴該漁
    區作業。

  • [修正]
  • 第十八條

    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大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
      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小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二、太平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與印度洋一般組漁船互換。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
    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
    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互換作業漁區或作業組別者,當年度不予許可東大目鮪漁區、北長鰭鮪漁
    區、東太平洋漁區、南太平洋漁區及東太劍旗魚漁區之作業資格。但互換
    之漁船經營者相同,或當年度已無遞補之申請者時,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
    附件十一。
    鮪延繩釣漁船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度及南緯二十度間作業,禁
    止使用鋼絲繩作為支繩或前導線;攜帶者應予收妥。

  • [附表]
  • 附件十一 鯊魚繩(shark line)示意圖

  • [修正]
  • 第三十七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
      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 [修正]
  • 第六十條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
    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
    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
    、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
    上述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運搬船於泰國曼谷或宋卡港
    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泰國港口之一進行港口
    卸魚。

  • [附表]
  • 附件十八 捕撈漁船於太平洋可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

  • [修正]
  • 第七十條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
    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
    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
    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
      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
      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
    不予同意:
    一、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 [附表]
  • 附件二十 WCPFC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

  • 附件二十一 IATTC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

  • 附件二十二 鰹鮪圍網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

  • [修正]
  • 第七十四條

    運搬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 WCPFC 公約海域捕獲之
    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 WCPFC 轉載確認書,報送
    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運搬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
    具 IATTC 轉載確認書,報送 IATTC 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確認書
    格式如附件二十四。
    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
    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附件二十五。
    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
    送轉載確認書。但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轉載完成
    後五個工作日內報送轉載確認書。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
    三 WCPFC 確認書、附件二十四 IATTC 確認書,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
    格式如附件二十五。

  • [附表]
  • 附件二十三 WCPFC轉載確認書

  • 附件二十四 IATTC轉載確認書

  • 附件二十五 鰹鮪圍網漁船轉載確認書

  • [修正]
  • 第七十六條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
    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
    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捕撈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
      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
      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其漁業合作國港口卸魚,或漁船
    當航次作業海域均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且於國內
    港口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
    但屬第六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
    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
    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
    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鰹鮪圍網漁船依規定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
    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其捕獲太平洋黑鮪並已
    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通報漁業通訊電臺,返回
    國內港口卸魚者,視為已依第一項申請卸魚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且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者
    ,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
    卸魚。

  • [附表]
  • 附件二十六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

  • [修正]
  • 第七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於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從
      事捕撈作業,或未於國內港口卸魚。
    二、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
      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即從事轉載。
    四、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
      項第二款情形。
    五、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六、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
      二項第五款情形。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
      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或兼營運搬船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與未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 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
      補給。
    二、違反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運搬船搭載 WCPFC 或 IATTC 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
       觀察任務,漁船或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
       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港口;泰國曼谷或宋卡港口卸魚
       。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
       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 [修正]
  • 第八十六條

    鰹鮪圍網漁船使用之集魚器禁止使用網片,且覆蓋木筏及水面下之結構應
    使用非纏絡材質。
    鰹鮪圍網漁船於主管機關公告禁用集魚器期間,禁止使用集魚器或回收集
    魚器,並禁止捕撈隨附於集魚器之魚群。
    禁用集魚器期間,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三十分鐘回報一次船位,且不得
    以人工回報船位方式持續作業。
    本辦法所稱集魚器,指能聚集魚群之器具、生物或方法,不論大小、有無
    生命、浮性或半沉浮性者,其種類包括浮標、浮筒、網片、編織物、塑膠
    、流木群(竹竿、木材、原木等)、生物(如鯨鯊)、自身漁船或友船、
    水下燈光及撒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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