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印度洋範圍示意圖.pdf
- 附件一之一-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示意圖.pdf
- 附件二-大目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 附件三-油魚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 附件四-長鰭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 附件五-小釣船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 附件六-大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 附件七-小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 附件八-我國籍運搬船作業申請書.pdf
- 附件九-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 附件十-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net,右).pdf
- 附件十一-IOTC1206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之決議.pdf
- 附件十二-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 附件十三-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印度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 附件十四-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應檢具資料.pdf
- 附件十五-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 附件十六-IOTC轉載確認書.pdf
- 附件十七-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 附件十七之一-遺失或丟棄漁具通報表.pdf
- 附件十七之二-深海鯊種名冊.pdf
- 附件十七之三-漁船進出南印度洋協定海域通報表.pdf
- 附件十七之四-漁船海上移轉預報表.pdf
- 附件十七之五-漁船海上移轉確認書.pdf
- 附件十八-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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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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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
漁船不得以聚集魚群為目的,裝設或使用水面上或浮於水面下之人工燈光
,或故意於配備有人工燈光用以聚集魚群之船舶或漂浮集魚器周圍進行漁
撈作業。
漁船不得使用飛行器或無人飛行器作為漁撈作業輔助工具。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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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之二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
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
得命其限期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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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經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但不包含當年十
一月一日後始申請核准休業,且休業期間未達三個月即復業者。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經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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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
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
鮪延繩釣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
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前項配額轉讓,限大釣船轉讓予大釣船,小釣船轉讓予小釣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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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
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
一、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
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
七十。
二、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
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
八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
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依前二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