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運搬船船艙應按轉載漁船別存放漁獲物,且備妥船艙位置示意圖,載明各
漁船船名及其南方黑鮪漁獲物數量在艙中之位置,以供查驗。 - [修正]
-
第五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
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
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 [修正]
-
第六條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
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
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
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三、太平洋組: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
東、南緯十五度以南(以下簡稱太平洋漁區)。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
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 [附表]
- [修正]
-
第八條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
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具有可填報每尾南方黑鮪量測資料及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之電子
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三、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西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印度洋大目
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太平洋組:太平洋長鰭鮪組。
(三)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
或長鰭鮪組。
前項第一款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 [修正]
-
第十條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除太平洋組由鮪魚公會協調外,其他組
別應由該公會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
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
三、第三順位:屬印度洋大目鮪組。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排定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
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
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
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
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
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提出:
一、經鮪魚公會認證之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其格式如附件六。
二、運搬船轉載南方黑鮪魚貨數量明細證明書。
三、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
償金證明文件。
四、漁獲標識表。
五、資料完整打印之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三份。
南方黑鮪漁獲物曾經轉載者,漁獲監控文件之轉載欄位應由下列人員確認
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一、海上轉載:漁船船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
二、港內轉載:漁船船長及漁獲物運搬船船長。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