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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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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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二
秋刀魚漁船不得於當年度六月至七月赴東經一百七十度以東從事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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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一
漁船進行餌料、油料、物資補給或人員轉移等移轉行為,接受移轉行為之
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附件
五之一),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
期限報送者,應於移轉完成前報送。
移轉行為應於預定移轉時間或其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且須於海上移轉預
報表所填地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為之。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移轉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
或船長應重新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移轉行為因故取消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期
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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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之一
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
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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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漁船當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二月二十八
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秋
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彙整後,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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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二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
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
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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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秋刀魚漁船意外捕獲鯊魚,其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鰭自然連
附於鯊魚身,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撈日誌記載捕獲種類及數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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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漁船註冊名單,且安裝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
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加工船及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應列名在NPFC漁船
註冊名單。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
察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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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秋刀魚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NPFC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
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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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三十五
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者,提
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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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秋刀魚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予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前,秋刀魚漁船及
加工船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二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最遲
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
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請轉載
者,應於轉載完成前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加工船附屬運搬船
,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二十四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
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進行。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該預定轉
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
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經營者或船長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或最遲於預定轉載
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同附件五)報送NPFC秘書處。但
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轉載完成前報送。
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
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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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
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
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
六),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
二、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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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或遇不可
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提出轉載申請。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或地點範圍轉載。但
不包含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
二項第十四款情形。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
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漁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NPFC船舶註冊名單、塗改船名
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加油或補給。
二、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與未列名在NPFC船舶註冊名單、
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三、屬經許可於前鎮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從事港內轉載之漁船或運搬船,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許可轉載期間後,始從事港內轉載。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許可轉載時間後逾二十四小時至四十
八小時內或許可轉載地點逾方圓二十浬至五十浬範圍內進行轉載。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未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或遇不可
抗力時未於轉載完成前,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報送NPFC秘書處。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轉載因故取消而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
日內向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通報。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海上移轉預報
表予主管機關、NPFC秘書處。但移轉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之非
我國籍船員,已依期限報送海上移轉預報表予NPFC秘書處,且依境外
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於預定移轉期間或地點範圍移轉
。
九、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移轉行為因故取消,未於移轉期間屆滿
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通報。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船上未備置漁獲計畫書、詳實記載漁
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
十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漁獲
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
十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船上未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
轉載漁獲物確認書。
十四、屬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或小港
臨海新村漁港卸魚。
十五、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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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
油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