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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297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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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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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白帶魚運搬船之國內裝載港口,以基隆市八斗子、新北市澳底、野柳、宜蘭縣烏石、南方澳
、新竹市新竹及臺中市梧棲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大陸地區為旅遊疫情建
議等級第三級警告地區時,以新竹市新竹漁港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運搬白帶魚至臺灣地區以外者,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
辦法公告之大陸地區港口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巡機關檢查,航
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有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前項應變處置或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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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魚聲明之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填報裝卸清單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申報資料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有關船位回報管理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