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2664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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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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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
筏,且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
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任一期間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一年度經本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 [修正]
-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一
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登記書(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
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一百十一年
十月三十一日前送本會,本會再依各區漁會登記件數占登記總
數之比例分配,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
名冊。
(二)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
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
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
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一張(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
編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三)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
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本
會審查合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