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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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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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攜帶式 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百十二年度至一百十四年度總補助臺數,以二千五百臺為上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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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填具裝設攜帶式 AIS補助登記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無穩定電源或艙間之船體外觀或船外機照
片,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二)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完成初審後,於每月五日前
,將前一個月登記名單造冊送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本部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順序,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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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依前點第三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核定補助之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前,填具裝設攜帶式 AIS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開立之發票正本。
3.攜帶式AIS設備已完成裝設,且可清楚顯示攜帶式AIS設備位
於漁船筏之相對位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
執照。
5.攜帶式 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
訊功能之證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
.mot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包含正確之MMSI
、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
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通知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
款。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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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部補助之攜帶式 AIS,並配合本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各年度抽查
期間如下:
(一)一百十二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二)一百十三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三)一百十四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前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攜帶式AIS或出港未開啟攜帶式AIS者,本部
得命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