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輸銷國或地區要求之應檢驗項目.pdf
- 附件一-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申請書.pdf
- 附件二-石斑魚養殖場、中轉場位置圖.pdf
- 附件三-養殖場石斑魚(苗、卵)進貨紀錄表.pdf
- 附件四-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出貨流程紀錄表.pdf
- 附件五-養殖池水質監測紀錄表.pdf
- 附件六-飼(餌)料投餵紀錄表.pdf
- 附件七-疾病防治用藥管制紀錄表.pdf
- 附件八-中轉場石斑魚(苗)進出貨紀錄表.pdf
- 附件九-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pdf
- 附件十-輸銷石斑魚中轉場出貨流程紀錄表.pdf
- 附件十一-輸銷石斑魚及中轉場登錄場書面審核檢核表.pdf
- 附件十二-輸銷登錄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評核表.pdf
- 附件十三-已登錄石斑魚養殖場或中轉場新增輸銷國家或地區申請書.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48680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附件一至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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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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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登錄為輸銷石斑魚養殖場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養殖池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書面審
查:
(一)申請人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
1.通過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2.產銷履歷證書影本或輸大陸地區石斑魚合格登錄名單證明文
件。
3.符合輸銷國或地區要求之檢驗報告,其應檢驗項目如附表。
但輸銷至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者,免附。
(二)不屬前款規定之申請人:
1.養殖場或中轉場位置圖(格式如附件二)。
2.通過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3.符合輸銷國或地區規定或要求之檢驗報告,應檢驗項目同附
表。
4.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查)報書。
5.養殖場(苗、卵)進貨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6.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出貨流程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
7.飼養管理紀錄:應檢附下列申請日連續前三個月以上紀錄:
(1)水質監測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
(2)飼(餌)料投餵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六)。
(3)疾病防治用藥管制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登錄為輸銷石斑魚中轉場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同附件一)
並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七目及下列文件送中轉場所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書面審查:
(一)中轉場石斑魚(苗)進出貨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八)。
(二)中轉場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九)。
(三)輸銷石斑魚中轉場出貨流程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十)。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