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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10040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申請飼料販賣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代表人身
     分證影本一份,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修正]
  • 第八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外,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
     賣登記證。

  • [修正]
  • 第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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