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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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飼料販賣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代表人身
分證影本一份,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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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外,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
賣登記證。 - [修正]
-
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10040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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