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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一)絕育寵物:五百元。
(二)未絕育寵物: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
場所認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之寵物,已絕育寵
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寵物
,登記費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
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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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1004057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刪除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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