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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22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件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
      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
      )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
      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
      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
      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
      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
      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
    團體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乳牛評價表

  • 附件二-豬隻評價基準

  • 附件三-家禽評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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