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22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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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
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
)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
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
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
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
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
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
團體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