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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8246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之一;刪除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之一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
    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犬病病毒或非洲豬
    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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