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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
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犬病病毒或非洲豬
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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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8246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之一;刪除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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