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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5056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屠宰場應依下列所定措施,擇一實施衛生管理,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內臟適合供人食用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並經查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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