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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運入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
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豬隻: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豬隻運入澎湖地區前一個月
內,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但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且
運抵澎湖地區後逕送屠宰場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偶蹄類動
物運入澎湖地區前,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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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運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
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條件:
(一)豬隻: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一年以
上。
二、來源場於偶蹄類動物運出澎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三、來源場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使用疫苗。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自臺灣本島運入澎湖地區一個月內,因水土不服等原因而退運者,不
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飼養期間之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179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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