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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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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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新貸案件: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貸款者,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免息。
(二)舊貸案件: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
請貸款者,及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
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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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之新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家綜合貸款、農民經
營及產銷班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
件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畜牧處辦理)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
,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三)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
計收,借款人已繳納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
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
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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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程序:
(一)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年六月
三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
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二)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