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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10004282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新貸案件: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貸款者,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免息。
      (二)舊貸案件: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
         請貸款者,及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
         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 [修正]

  • 五、前點第一款之新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家綜合貸款、農民經
         營及產銷班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
         件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畜牧處辦理)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
         ,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三)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
         計收,借款人已繳納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
         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
         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 [附表]
  • 附件一-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 附件二-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

  • [修正]

  • 六、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程序:
      (一)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年六月
         三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
         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二)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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