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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販賣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
關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
銷售紀錄資料,於「動藥管理e網通整合平台」(網址為https://am2
.aphia.gov.tw)申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112147183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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