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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210730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
    之農產品者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
    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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