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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
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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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71年12月14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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