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
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
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
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
)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
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
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
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