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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
         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
         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
         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
         )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
      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
      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
      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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