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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64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237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五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如附表五)計算並
    提撥總用人費。
    直轄市區農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七家以上區農會合併者,其一百零六
    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人事成本及資遣
    方案之分析報告,每年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應以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
    用人費,加計一百零五年度核定之總用人費減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用
    人費之差額乘以一定比率計算之,該比率於一百零六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
    九十,且應逐年調降,每年調降之幅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項以外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
    事成本之分析報告,以其前三年度總用人費之平均數計算,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所定核算總用人費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不得高於一百十
    年度總用人費,且員額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
    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表五-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農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農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農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農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
    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
    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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