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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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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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如附表五)計算並
提撥總用人費。
直轄市區農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七家以上區農會合併者,其一百零六
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人事成本及資遣
方案之分析報告,每年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應以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
用人費,加計一百零五年度核定之總用人費減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用
人費之差額乘以一定比率計算之,該比率於一百零六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
九十,且應逐年調降,每年調降之幅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項以外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
事成本之分析報告,以其前三年度總用人費之平均數計算,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所定核算總用人費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不得高於一百十
年度總用人費,且員額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
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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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農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農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農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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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農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
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
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