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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投票人應親自在指定場所秘密圈選選舉票或圈定罷免票後,投入票匭,
投票人圈選或圈定後,不得將內容出示他人。但不識字或身體障礙不能親自圈投而能表示其
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指導員及監票員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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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77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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