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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
用資金為限。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
總額。
農會出資或投資已達前項限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合計不超過
農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額度內增加投資: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未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增資發行之新股。
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已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增資發行之新股,且再認購
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之資金,不得超過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之資金。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屬推動重大農業政策
所需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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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200222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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