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200222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
    用資金為限。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
    總額。
    農會出資或投資已達前項限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合計不超過
    農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額度內增加投資: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未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增資發行之新股。
    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已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
      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增資發行之新股,且再認購
      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之資金,不得超過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之資金。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屬推動重大農業政策
    所需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