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78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2131620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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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
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辦理區漁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
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評定成績連
同附表一以書面送達受考核漁會、有關機關、全國漁會,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全國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全國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
(如附表二)辦理年度考核。
主管機關辦理一百十二年度漁會考核,其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仍適用本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規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