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
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修正]
-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
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修正]
-
十七、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72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