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委會農糧字第09510723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辦理酒品檢驗相關事項如下:
     (一)樣品:為申請人所自產之釀造、再製、蒸餾酒等三種酒類,各類最多以二種酒品參
        加評鑑為限,每一種酒品視為一樣品。
     (二)採樣:申請人需無條件無償提供樣品酒,由指定辦理機構現場採樣並彌封,統一送
        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委託檢驗機構:政府認可之檢驗單位。
     (四)酒品檢驗項目為酒精度、甲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風味等,其檢驗
        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五)檢驗費:每一酒品檢驗費,由申請人負擔。
     (六)酒品檢驗結果由指定辦理機構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發還申請人。

  • [修正]
  • 六、酒品品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評作業由指定辦理機構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品酒小組」執行。
     (二)參加評鑑之樣品酒依「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如附件二)進行品評
        與計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