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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之一、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八點之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
      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
      漁村社會之安定及漁村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
      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
         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
         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屬申辦養殖漁業登
         記中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但書借款人,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於撥貸後二年
      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
      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
      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
      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
      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 [修正]

  • 五之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
        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於貸款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自違法情事發生之日
           起視為違約:
           1.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情事。
           2.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3.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4.經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證照。
        (二)貸款用途屬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
           者,借款人未於撥貸後二個月內補正變更後漁業執照。
        (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申貸資本支出貸款,借款人未於撥貸
           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 [修正]

  •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 [修正]

  •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
           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
            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
            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
            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
            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
            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
            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
            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
            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
           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FRP)材質之漁船,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
           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
           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
            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
            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
            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
            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 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
            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
            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
            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
            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
            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
            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
            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
            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
            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
           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
           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
           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業部專案同
           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 [修正]

  •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 [修正]

  • 十八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
         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四項之貸
         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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