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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
,並鼓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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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科技園區分為中央政府主導型及地方政府主導型二類:
(一)中央政府主導型:係指由農業部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設置,並負責規劃及開發位於屏東縣之農業科技園區及位於臺
南市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
(二)地方政府主導型:係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產業實際需
求規劃、設置及開發之園區,如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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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取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核准函或園區租賃契約之
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
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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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銀
行設於屏東縣農業科技園區之分行。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
辦理。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縣農業科技園區之分行得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
款,限於該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本項貸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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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彰化縣政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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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
本支出與週轉金,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
七十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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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
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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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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