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第十點;並自9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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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信用調查:
應辦理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暨保證人之票、債信查詢,並依本基金申請
信用保證案件辦理票信債信查詢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應先向本基金查詢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以往之保證情形,每一申請人累
計保證貸款餘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者,得先行貸放,於貸款撥付之日起十日內
,送由本基金追認保證。如有超過,應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三)本項貸款應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日前或其後一年內向貸款機構提出申請。
(四)如有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停止授權作業須知」所列停止授權之情事者,應專
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五)應檢送文件:
1.檢附「輔導購置農地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格式2A)一份。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3.借、保戶「信用調查表」(格式4)或以貸款機構徵信調查書表替代。
4.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本。
5.擔保品估價報告影本。
6.買賣契約影本。
7.個人戶停止授權案件經營概況表。(停止授權案件始檢送)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