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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信用保證(含轉展期)案件,除「農家綜合貸款保證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如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授權,並專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或辦理轉展期
:
(一)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2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為本基金他筆保證案件之主、從債務人,且該案業
經本基金列管者。
(三)貸款機構知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拒絕往來因屆期而解除,或退票
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而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已無揭露者。
(四)申請人、企業戶負責人或其配偶任一人信用卡循環動用餘額、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
還待付金額、信用卡預借現金及現金卡放款未逾期金額合計超過新台幣25萬元者。
(五)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信用卡強制停卡,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最近1年內金融機構還款紀錄(含現金卡)有延滯1次(含)以上,或信用卡有延
滯3次(含)以上者。
(六)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拒絕往來處分者。
(七)申請人最近三個月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新業務」查詢紀錄扣除申請人既
有往來貸款機構查詢紀錄後,合計達 5次以上者(含查詢當日,不含本案。同一授
信單位查詢以1次計)。
(八)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銷債/其他註記」為
「1/2/A」者,或B33、B36信用資訊之「授信異常紀錄」為「Y」者。
(九)企業戶最近年度或最近12個月營業收入較前1年衰退達20%以上者。
(十)企業戶免用統一發票,且經稅捐機關核定繳納稅額,其累計保證貸款餘額(含本案
)超過最近年度或最近12個月核定營業額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總經理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6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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