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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總經理核定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刪除原第四點,原第五點至第八點調整為第四點至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票、債信查詢有效期間:
     (一)已貸案件:貸放日前1個月內。
     (二)未貸案件:
        1.送保日前1個月內。
        2.本基金同意保證後,貸放日距查詢日逾 1個月者應重新查詢。重新查詢如有新增
         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各項保證作業要點及作業手冊所列有關票債信異常之減成
         保證情事者,應送本基金重新審查;如有新增票債信異常之不予保證情事者,不
         得貸放,並應將相關情事通知本基金。
     (三)分次撥付案件:
        其每次撥付日距前次查詢日逾 1個月者,應重新查詢。重新查詢如有新增本基金業
        務處理準則、各項保證作業要點及作業手冊所列有關票債信異常之減成保證情事者
        ,應通知本基金同意後始得撥付;如有新增票債信異常之不予保證情事者,不得再
        撥付,並應將相關情事通知本基金。
     (四)循環動用案件:
        保證案件循環動用時,是否需再行查詢,依貸款機構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機構經辦
        理重新查詢者,如有新增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各項保證作業要點及作業手冊所列
        有關票債信異常之減成保證情事者,應通知本基金同意後始得動用;如有新增票債
        信異常之不予保證情事者,不得再動用,並應將相關情事通知本基金。
     (五)轉(展)期案件:貸款機構核准日前1個月內。

  • [修正]
  • 六、貸款機構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查詢者,得免再查詢保證人之票、債信。但保證人係實際經
      營者、申請人或企業戶負責人之二親等內血親者,仍應再查詢其票、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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