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80247620號函准予核備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十點(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3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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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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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以借款人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信用保證之授
信額度最高以五千萬元為限,不受本基金準則第五條第四款累計保證貸款餘額上限之限
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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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成數
依本基金準則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有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保證成數
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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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保證停止受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受理申請本項信用保證:
(一)辦理期限至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一佰億元。
(三)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