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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2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發布通過第三點、第八點及第十一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信用保證對象
     (一)符合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貸款對象。
     (二)申請人依其貸款金額及年限,經受託機構評估認定具有還款能力者(評估內容應填
        載於徵授信文件)。

  • [修正]
  • 八、信用保證成數
     (一)最高保證九成。不適用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
        之三減成之規定。
     (二)非授權及停止授權保證案件,本基金得依個案實際情況,另行核定保證成數及保證
        條件。

  • [修正]
  • 十一、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貸款機構應依本基金準則第八條之一辦理送保前查詢。
      (二)信用調查:應依本基金準則第八條及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應檢送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免檢送任何文件。
         2.以書面送保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1)屏東縣青年從農與研發創意微型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
          (2)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本。
          (3)借、保戶信用調查表。
          (4)擔保品估價報告影本(提供擔保品者始檢送)。
          (5)本項貸款之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書、切結書、推薦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6)其他審查上需要之文件。
      (四)應存案備查文件:
         1.以網路送保者,受託機構應請借保戶填具「信用保證委託書」,並自本基金網
          站列印「保證申請書」或「審核通知書」、「農業信用保證書」,連同實施要
          點規定應徵取之文件及徵授信相關文件存案備查。
         2.以書面送保者,受託機構應將實施要點規定應徵取之文件及徵授信相關文件存
          案備查。
         3.前二目文件嗣後如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時需隨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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