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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贈時機及金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時(以下簡稱基準年度),本
基金得於次年度函請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基金,並自再次年度起分三年分攤捐贈(以
下簡稱捐贈年度)。每年度各簽約金融機構應分攤捐贈之金額,由本基金核算後函知各
單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前,本基金得繼續依前項方式
辦理之。
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金額,依本基金短絀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中央政府基準年度捐贈
金額除以百分之七十乘以百分之三十之數據孰低者為準。
本基金短絀金額以民國九十五年至基準年度之累計虧損為原則,並得適度調整保證責任
準備占逾期保證餘額及保證餘額之覆蓋率,以充實風險承擔能力。
各簽約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捐贈年度無需捐贈基金:
(一)上一年度虧損,或上一年度稅前盈餘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農漁會以信用部年度決算
為準。
(二)上一年度期末淨值為負數。農漁會以信用部年度決算為準。
(三)上一年度無送保金額及代位清償金額,且年底無逾期保證餘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42494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三點(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3屆第二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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