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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中華民113年4月8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 1137459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27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八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四十年,含寬限期五年,本息
       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
       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
       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止,減計百分之零點一二五;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
       百分之零點二五;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
       三十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但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
       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二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三四五機動計息,第三年起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二年採固定利率,第一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
        之零點五二五固定計息,第二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
        百分之零點六二五固定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
        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八)貸款標的:申請日前六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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