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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
。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
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
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
黑白或灰階JPG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
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
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
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2315021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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