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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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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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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106375021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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